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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食品遭遇欺诈可退赔可判罚(2)

责任编辑:佚名 文章热词: 网购食品遭遇欺诈 加入时间:2017-3-22 22:43:18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所以,基于姚先生所购商品标注的生产日期被人为篡改,赠品鱿鱼丝属于过期食品等事实,可以确认生产商的行为影响到了食品安全,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需要承担10倍赔偿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特定食品要求标注食用量系因关系食品安全,未标注或未正确标注食用量影响食品安全,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故判决支付了宇先生的诉求。

  由于网络电商在其平台上公布了商家名称、所在地、客服电话等商家信息,且已经提供商家有效地址及联系方式,故法院认为,宇先生要求其承担连带退款和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是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兴法院马超雄法官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除一般消费者维权案件特征外,还涉及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完成后,其第44条规定使用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概念,并且规定了其承担法律责任的三种具体情形:

  1、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2、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标注成分与实际不符未造成危害 不罚

  2016年10月,王先生向被告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并经营的旗舰店购买了商品云南金边玫瑰花100g装16份,购物款实付520元。王先生收到所购商品后发现,涉案商品的营养成分表与实际不符,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为此,他与该公司交涉多次,最后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公司辩称,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其销售的涉案商品证照齐全、有相关的检测报告,是合法产品,且涉案商品未危害王先生的身体安全,其要求10倍赔偿,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王先生提交的商品实物外包装营养成分表载明,涉案商品能量为346KJ/100g,占比24%;蛋白质占比5%;脂肪占比32%;碳水化合物占比25%;钠占比1%。但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计算得出的实际能量应为2012KJ,而该商品上标识的能量值为346KJ。

  该标识错误的原因可能是生产厂商计算错误,也可能是印刷错误。而王先生主张的,他不计较该商品本身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对商品成分表标识的含量也没有异议,仅对标错的能量值有意见。他认为能量值标注错误,误导消费者购买,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问题。

  法院认为,商品配料成分表已经标识每种能量的具体含量,消费者可以计算得出实际能量值,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得到正确的能量值,因此,不会产生食品安全问题,故对于王先生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10倍赔偿诉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大兴区法院赵雪法官说,本案中营养成分表能量标识错误,虽易导致消费者误解,但不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且单独营养成分并未标识错误,仍可以得出实际能量值,故对于此类案件并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上述判决,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经营者的权利,维护市场平等主体之间自愿、公平交易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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